辽宁-凌源越狱事件-法院多次拒绝申请调取物证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3-03-18  浏览次数:14 评论:0    
导读

近日,辽宁省凌源市越狱事件监狱警察被追究责任案二审开庭,这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。据报道,该案涉及一名在休假期间接待朋友但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狱警察,导致犯罪分子越狱。在这次庭审中,法院多次拒绝申请转让物证。

辽宁凌源越狱事件休假狱警被追究案二审开庭:法院多次拒绝申请调取物证

近日,辽宁省凌源市越狱事件监狱警察被追究责任案二审开庭,这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。据报道,该案涉及一名在休假期间接待朋友但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狱警察,导致犯罪分子越狱。在这次庭审中,法院多次拒绝申请转让物证。

越狱事件发生在2017年,当时三名罪犯越狱,暴力抢劫警车逃跑,造成多名警察受伤。随后,荣成监狱一名休假狱警因未履行监管职责被列为追究责任的对象。

一审中,狱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。但事实上,他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,为罪犯越狱创造了机会。因此,有人对判决结果不满,要求二审重审。

据悉,在本次实质性二审中,狱警辩称,他为了接待朋友而离开监狱,但因为玩得太兴奋而忘记了工作职责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开庭过程中,他多次申请转让物证证明自己的行为,并多次被法院拒绝。

对于这类案件,公众对责任追究有强烈的期望,但也需要确保被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。因此,在二审中,它已成为关键问题之一。然而,法院的拒绝加深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,也质疑了责任追究的效果。

我相信,在未来的审判中,法院将更加注重证据的证明,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责任结果的公平性。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更好地建立一个公平、公平、开放的司法体系,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。

原标题:辽宁凌源越狱事件假期狱警被追究案二审开庭:法院多次拒绝申请调取物证

一年前,上游新闻据报道,在辽宁省两名刑犯越狱三年半后,王贯群被判玩忽职守罪,现在又有了新的进展。

2022年6月22日,涉案狱警王贯群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。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认为,王贯群未能正确认真履行职责,未落实监狱安全管理制度。犯罪情节轻微的,不得依法判处刑罚,构成玩忽职守罪,但免除刑事处罚。王贯群拒绝接受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

2023年3月16日,该案二审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,目前法官已宣布休庭。

两人越狱导致七名狱警被追究责任

2018年10月3日晚,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发生越狱事件,两名重刑犯利用监管漏洞逃脱。

其中一名逃犯张贵林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,曾两次逃跑;另一名罪犯王磊因绑架被判处死缓,后来被减为无期徒刑。2016年12月22日,他被调到凌源第三监狱服刑。他们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被调到凌源第三监狱服刑。

张贵林和王磊住在凌源第三监狱二监区四楼,两人住在同一个监狱里。逃跑前,张贵林隐藏着钢锯进入监狱。从那以后,王磊连续四个晚上试图在监狱的晾衣间里切断窗户的铁栅栏。

2018年10月3日22时许,他们锯断了护栏,从监狱四楼的衣房里翻出来,沿着消防通道的护栏到达地面。然后,两人穿过两个铁刺隔离网,潜入生产车间偷食物、雨衣等。然后他们撬开电工房,拿走了放在房子里的梯子。五个小时后,他们翻过墙逃出了监狱。

案发后,辽宁和河北派出大量警力逮捕。河北平泉警方执行围捕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两名辅助警察死亡,两名辅助警察受伤,警用车辆损坏。

两名罪犯在越狱58小时后被逮捕。这一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轰动。案发两个月后,法院以逃跑罪判处两名逃犯,两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终身政治权利。

事发后,凌源市第三监狱副监狱长李阳、监控员陈国伟、韩德斌、二监区负责人赵越、二监区管教副监区长王贯群、二监区生产主任张宇、二监区分监区长谢子阳等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。2019年4月,这一系列刑警渎职案件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开庭审理。根据公开信息,监控员陈国伟和韩德斌因失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。

王贯群案于2022年6月22日一审宣判。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裁定,王贯群作为司法工作人员,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未能正确认真履行职责,未落实监狱安全管理制度,导致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罪犯逃跑。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,认定王贯群犯罪情节轻微,不得依法处罚。决定判决王贯群玩忽职守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
涉案狱警称,该案已休假8天

事发后,包括王贯群在内的多名狱警被停职检查。虽然免除了刑事处罚,但这一有罪判决仍然让王贯群无法接受,他的家人也生活在案件的阴影下。

王贯群在接受上游记者采访时表示,事件中相关环节的第一责任人没有被追究责任,但他不是负责人,事件发生时在休假期间被判有罪。“我不服从这个判决,我是无罪的。”一审判决后,王贯群拒绝接受判决,提出上诉,要求撤销沈阳市大东区法院(2019)辽0104年初242号刑事判决,改为无罪。

3月16日,该案第二审在沈阳中级法院开庭。王贯群告诉记者,他在越狱前十天开始休年假,直到案发后才结束工作,这与此事无关。据悉,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3日,王贯群连续休假10天,直至案发后才结束工作。

根据当地《监区工作规范(暂行)》的有关规定,自第八天(含第八天)起,将专门警察的专门责任转移给同一管区的其他警察。专门负责犯罪事故的,由警察负责,原专门负责的警察不负责。

也就是说,根据规定,在王贯群休假的第八天(2018年10月1日),他的专项职责已转移给其他值班警察,随后的逃跑行为由警察负责。

王贯群辩护人、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表示,由于值班过程中各岗位人员的过失,张贵林和王磊在4小时44分的逃跑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人。毫无疑问,在这个过程中,涉及点的一级负责人是失职的。在越狱过程中,这两名犯人涉及的逃跑路线上,每个点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和责任范围,这些范围不由王贯群负责。

律师对关键证物申请排非申请

上游记者得到案件的判决,发现在整个越狱过程中,钢锯和铁钻等犯罪工具在两名罪犯越狱中发挥了关键作用。王贯群质疑钢锯等证据的认定。上诉书指出,一审程序存在重大错误,未能检索相应的关键物证钢锯和铁钻。

据悉,案卷中钢锯条的照片不是在第一现场“绿化带地面”拍摄的,而是在“地砖”上摆姿势拍摄的。同时,钢锯条的照片没有制作过程的说明和制作人的签名。在案卷中,钢锯条现场照片中的“说明人”没有合法的侦查身份。根据有关规定,钢锯条照片的取证程序是非法的,不应作为证据使用。

为此,辩护人王誓华在一审中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(排除非法申请)的申请,合议庭承认了辩护人的排除非法理由,并滞后于是否启动了排除非法程序。但一审判决未处理物证排除,申请排除的物证作为一审判决的核心。

记者注意到,一审判决认定“危险罪犯失控、劳动工具失控等重大监管漏洞导致两名罪犯越狱”是王贯群的责任。上诉书认为,这是完全错误的,劳动工具管理责任由机械维修中队长佟某斌负责。

“即使确实有钢锯条,管理责任也有其他人。”王贯群说。据悉,出庭证人和卷内证人证言证明,钢锯条由佟某斌直接管理。同时,钢锯条被盗的时间也无法确定。根据逃犯的供词,曾提到三个时间点,但王贯群在这三个时间点休息。

此外,逃犯将钢锯带到监狱的过程和隐藏在监狱中都没有被发现。根据凌源市第三监狱的规章制度,搜身是监狱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和警察大队中心岗位的直接责任,清理监狱是监狱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人员的责任,而不是王贯群的责任。

根据上诉书,王贯群对钢锯、铁钻等劳动工具负有第五级管理责任。前四级负责人未到案的,对王贯群作出有罪判决。

二审开审很快宣布休庭

记者了解到,钢锯和铁钻的关键证据仍是二审的重点之一。二审开庭前,王贯群和辩护人多次提出一审定罪钢锯和铁钻的关键物证,被二审法官拒绝。2023年2月5日,王贯群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处罚委员会提出指控。

3月16日,该案第二次审判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。在审判现场,王贯群再次提出转让物证,二审法官表示没有必要,也没有转让。在第二次审判中,王贯群和辩护人共同提出,由于王贯群对刘法官的指控,王贯群和他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关系,并申请了刘法官的回避,然后法院宣布休庭。

3月17日,王贯群以刘法官错误处理回避申请程序、强行推进审判等新理由,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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